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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國立宜蘭大學退休教職員工聯誼會組織章程 91.11.06 籌備會議通過 93.12.09第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5.12.27第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6.12.27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7.12.25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:本會會名定為:『國立宜蘭大學退休教職員工聯誼會』。簡稱為:『宜蘭大學退休人員聯誼會』。 第 二 條:本會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,「國立宜蘭技術學院附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退休人員聯誼會籌備會議」議決成立。 第 三 條:本會宗旨: 一、關懷本校退休人員生活。 二、促進會員間互助合作及情感聯誼。 三、協助本校各種志工服務。 四、參與各項社會服務工作。 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 國立宜蘭大學經德大樓四樓(405)。
第二章 會員 第 五 條:凡在本校或曾任職本校轉調其他單位服務退休者,得申請為本會會員,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第 六 條:本會會員之寶眷(配偶)申請加入本會者為寶眷會員,有選舉權,無被選舉權。 第 七 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、義務如下: 一、權利:
二、義務:
第 八 條: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議決警告或停權處分,另有危害本會名譽之行為,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出會(除名)。 第 九 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經會員大會議決出會者。
第三 章 組織 第 十 條: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為行使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第十一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修訂組織章程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之出會處分。 六、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十二條:本會置理事五人、候補理事二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 均由會員選舉產生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第十三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事項。 二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 三、訂定並執行年度工作計劃。 四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 五、議決理事之辭職。 六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十四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、財務收支、經費帳目。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十五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(曆年制)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得連任一次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理、監事會之日起計。 第十六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之。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越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十七條:本會在理事會內置理事長、會務組長、財務組長、服務組長、文康組長各一人,由理事長於理事會內成員遴選擔任之,組成如下: 一、理 事 長: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,司掌理事會運作。 二、會務組長:負責協助理事長,處理本會對內、外一切事務。 三、財務組長:負責協助理事長,處理本會對內、外一切財務收支。 四、服務組長:負責協助理事長,處理本會對內、外一切服務工作。 五、文康組長:負責協助理事長,處理本會對內、外一切文康活動。 第十八條:本會在監事會內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會成員票選產生之,執行監事會各項事務。
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:大會分為定期會員大會與臨時會員大會二種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員大會外,應於開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。 第二十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之多數決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一、章程之修訂。 二、會員之出會。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本會之解散。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第廿一條:理、監事會每月定期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,以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之多數決行之。
第五章 經費 第廿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會員繳交之費用。
二、經費使用:
第廿三條:本組職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,並函送國立宜蘭大學備查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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