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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國立宜蘭大學退休教職員工聯誼會組織章程

91.11.06  籌備會議通過

93.12.09第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95.12.27第二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96.12.27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97.12.25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  

第一章  總則

 

第 一 條:本會會名定為:『國立宜蘭大學退休教職員工聯誼會』。簡稱為:『宜蘭大學退休人員聯誼會』。

第 二 條:本會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,「國立宜蘭技術學院附設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退休人員聯誼會籌備會議」議決成立。

第 三 條:本會宗旨:

一、關懷本校退休人員生活。

二、促進會員間互助合作及情感聯誼。

三、協助本校各種志工服務。

四、參與各項社會服務工作。

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 國立宜蘭大學經德大樓四樓(405)。

 

  

第二章  會員

第 五 條:凡在本校或曾任職本校轉調其他單位服務退休者,得申請為本會會員,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第 六 條:本會會員之寶眷(配偶)申請加入本會者為寶眷會員,有選舉權,無被選舉權。
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之權利、義務如下:

一、權利:

  1.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 2. 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。
  3. 使用本會各項設施。

二、義務:

  1. 繳納會費。
  2. 遵守會章及決議案。

第 八 條: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議決警告或停權處分,另有危害本會名譽之行為,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出會(除名)。

第 九 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議決出會者。

 

第三 章  組織

第 十 條: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為行使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一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修訂組織章程。
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。
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決算。

五、議決會員之出會處分。

六、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八、議決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二條:本會置理事五人、候補理事二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 均由會員選舉產生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第十三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事項。
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
三、訂定並執行年度工作計劃。

四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
五、議決理事之辭職。

六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四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、財務收支、經費帳目。
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五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(曆年制)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得連任一次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理、監事會之日起計。

第十六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之。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被罷免者。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越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十七條:本會在理事會內置理事長、會務組長、財務組長、服務組長、文康組長各一人,由理事長於理事會內成員遴選擔任之,組成如下:

一、理 事 長: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,司掌理事會運作。

二、會務組長:負責協助理事長,處理本會對內、外一切事務。

三、財務組長:負責協助理事長,處理本會對內、外一切財務收支。

四、服務組長:負責協助理事長,處理本會對內、外一切服務工作。

五、文康組長:負責協助理事長,處理本會對內、外一切文康活動。

第十八條:本會在監事會內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會成員票選產生之,執行監事會各項事務。

 

第四章  會議

第十九條:大會分為定期會員大會與臨時會員大會二種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員大會外,應於開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。

第二十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之多數決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修訂。

二、會員之出會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廿一條:理、監事會每月定期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,以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之多數決行之。

 

第五章  經費

第廿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繳交之費用。

  1. 入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(入會當年免交常年會費)。
  2. 常年會費:新台幣伍佰元。
  3. 函請校方補助。
  4. 接受熱心人士捐助。
  5. 會員出會時,不予退還各項會費。

二、經費使用:

  1. 補助本會各項聯誼活動。
  2. 補助本會舉辦之研習活動。
  3. 關懷年長退休同仁、慰問退休同仁急難事故。
  4. 會員、會員之配偶、父母、子女過世時,由本會致送鮮花籃一對,以表哀悼。
  5. 召開年度會員大會時必要之費用。
  6. 其他執行會務活動之必要開支。

第廿三條:本組職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,並函送國立宜蘭大學備查,修訂時亦同。